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刺激力度,支持科技创新,为帮助企业更好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税收优惠的同时避免违规享受造成涉税风险。因此以某生物技术研发企业C企业为例,对企业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予以提示。
风险点:企业将不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列为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申报企业所得税
01.风险描述
税务机关在对生物技术研发企业C企业开展税务风险分析时发现,C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其中的某个研发项目,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产品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于是,税务机关通过委托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享受加计扣除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经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鉴定回复,企业该项目由于创新性不强、未见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资料等原因,未通过鉴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需更正申报。
02.风险描述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若经鉴定不符合税前加计扣除要求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03.风控建议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重点关注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企业在填报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时需要特别注意,对于属于以上范围的活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如企业进行了填报,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根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要求企业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在填报时还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结合政策法规要求,如实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文章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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